為規范信用調查評審人員執業行為,制訂本守則。
1、前期聯系
1.1不承諾調查評價結論,不承諾信用等級;
1.2所有業務介紹以《企業信用調查評價標準體系》HES2004—100及其子標準為依據;
1.3不得以信用等級的高低洽談收費多少;
2、調查
2.1嚴格按《企業信用調查》操作規范HES2004—104實施調查;
2.2堅持以客觀事實和原始資料為依據;不得弄虛作假、編造數據;不誘導被調查者;不遺漏調查中發現的重要信息;
2.3堅持深入基層,努力從一線相關人員處獲得信息和資料;
2.4調查人員相互間不得保密;
2.5保證抽樣調查時的樣本數量和抽樣數量,盡量多取樣本,并堅持隨機抽樣。
3、評審
3.1嚴格按評分標準評分;
3.2對評分情況,評審人員之間不得保密;
3.3認真填寫“企業信用調查評價工作用表”,定量指標應有具體數,比例性指標應有分子分母數,定性事項應有具體定性依據。
4、反饋
4.1堅持書面反饋與口頭反饋相結合,以書面反饋為主的工作原則。口頭反饋以“不足與建議”項為主;
4.2堅持重在提高的工作方針,所提建議應有針對性、可操作性。
5、其它
5.1不得收受委托方禮金、禮品和有價證券,不得以示意宴請等形式加重企業負擔;
5.2未經委托方和本中心有關負責人同時允許,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資料或透露保密信息。